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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5日上午九點三十分,眉山市首例上下班時間出現工傷的案件在眉山市東坡區法院開庭審理。眉山市某包裝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將眉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銷對其公司員工的工傷認定。
【正文】
案情回顧:
趙某,上述包裝有限公司職工,上班時在工廠門口被一輛小型客車撞傷,導致其左內踝骨折、左腓骨多段骨折,腰背部、左踝、左足等全身多處軟組織擦傷。經交警部門現場勘查證實,此次事故趙玉文無責任。
趙某於2014年4月28日向眉山市東坡區人社局提供相關材料,申請工傷認定,經東坡區人社局審查取證,於2014年6月19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將趙的受傷認定為上班途中意外所致,屬於工傷。
案件分歧:
案件爭議的焦點是趙玉文交通事故受傷是否在上班途中!
上訴方認為,趙玉文發生交通事故不是上下班途中,不能構成工傷。
被告認為,眉山市東坡區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主題合法,程序合法,事實清楚,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目前該案件法院還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
在線普及:如何鑒定“上下班途中”
法律條文中並沒有明確如何鑒定何為“上下班途中”,有學者認為,所謂“上下班途中”,原則上是指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於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路途之中。另有法律人士表示,對“上下班途中”不能作過於机械的理解,不能理解為最近的路徑或職工平常較多選擇的路徑,更不能以用工單位提供路線作為職工上下班必須選擇的唯一路線。
對“上下班途中”應當從目的性和路線、時間的合理性進行限定:
第一,工作目的。這是認定工傷的前提,但是目的的主觀性很強,一般情況下很難斷定,尤其是在出現意外之後,為了分擔事故造成的負擔,往往會說為了工作。所以,在這個條件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只能藉助於另外兩個條件即合理的時間和路線。
第二,合理路線。作為一個正常人從此地到彼地會選擇的路線。從單位到住處可能有很多條道路,也許會選擇最短的、也許會選擇路況最好的等等,這要結合其他的證據來看。從一個不確定的地點去上班現在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從該不確定的地點去單位應該算作“上下班途中”。也就是說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行為人的行進方嚮應該與上班的方向不明顯相反。
第三,合理時間。一般是正常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情況下,從出發地到目的地的時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6年12月13日《關於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段內的遲到、早退途中,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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